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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非營利團體,以結合高雄市之經營房地產業者相互觀摩,共同研究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針對房地產法令、財稅、營建技術、都市計劃展、研討建築之經營策略,促成會員對建築理念的成長。

二、  參觀國內、外優良建築工程及協力廠商,提昇建築工程品質觀念的建立。

三、  經由會員經營建築之捐獻,成立基金,專研建築及相關事業之發展及提供社會服務之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

一、  創會會員:由三十位會員於民國七十八年創立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組成之原始會員,創會會員不計入行業別名額之限制。

二、  基本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於高雄市,贊成本會宗旨者,得經由本會會員一人之推薦,先向本會申請成為協會之友。協會之友依其出席參與情況,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現任公職對於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由理事會理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得聘為榮譽會員,每年一聘,榮譽會員無表決、選舉、複決、罷免與被選舉等權利。

四、  準基本會員:協會之友依其出席參與情況,連續2年達到晉升基本會員標準,因行業別額滿限制,而無法成為本會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始為本會準基本會員。

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申請入會:

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刑責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具備會友(會員及協會之友)權利資格期間,因故身亡,所剩會員權利期間費用由本會自動結算退回剩餘年費。

第十二條:創會會員、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  決議團體之解散。

八、  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項應決議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創會會員、基本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  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查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任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之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委任兩位常務理事擔任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但連任名額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席次。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一任,不得連選連任。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者。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其組織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的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  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團體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理、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本會理監事會議亦可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年終前(後)一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實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條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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