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
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施行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之組織應有三十人以上之基本會員始得組織。
第三條:稱例會或會議者,包括會員大會、月例會、理事會、監事會、組務會議及其他之集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本會基本會員以設籍或工作於高雄市者為限。
第五條:凡加入本會會員者,悉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入會資格如下:
一、 贊成本會宗旨。
二、 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各種會議之決議者。
三、 年齡滿二十歲以上。
四、 未有本會章程第八條之情形者。
五、 身心健康、思想純正者。
第六條:本會為提昇建築經營理念,增進建築同業之感情及增加月例會出席人數,特設「協會之友」,其規定及實施要點,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七條:第一項:本會理事會得從「協會之友」中之出席及參與情況,邀請成為本會基本會員、準基本會員。
第二項:曾經擔任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及本會榮譽會員者,經本會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邀請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八條:第一項:『(準)基本會員』之入會,須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五分之四以上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成為本會(準)基本會員。
第二項:會員因故向本會理事會申請保留會藉,須以年度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餘依入會實施要點)經理事會同意後,保留會籍之會員日後申請復籍時,經理事會得准其復籍,復籍後並得享有會員之權利義務。非屬建築本業之會員一旦保留會籍,其所屬行業別名額隨即釋出,復籍時若行業別名額已滿,則以準會員身份復籍。而曾擔任本會理事長但因故停退會者,若申請恢復會籍,則可以會員資格及原會籍編號重新入會。
第三項:新入會會員需繳納入會基金費用新台幣二萬元及當年度常年會費,經繳交後享有會員(創會會員、基本會員、準基本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四項: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五分之四以上通過「協會之友」成為本會基本會員者,期限3個月內完成入會手續,若未完成手續,本會理事會之後將不會再寄核該員入會資格,需個人自動提出申請。
第九條:本會協會之友並無本會章程第十二條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理事長為本會會務負責人,亦為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月例會等會議之當然主席。
第十一條:理事長得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秘書長、財務長及基本會員中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工作小組負責人員。
第十二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本會上一任理事長為本會下一屆輔導理事長,得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四條:秘書長之職責為:
一、 執行理事長交辦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 保管本會所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三、 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四、 其他秘書處工作。
第十五條:財務長之職責:
一、 負責本會收支,並策定編製本會財務情形。
二、 每月以書面向全體會員報告本會財務情形。
三、 會員大會前將財務資料送監事會審核,並提大會報告。
四、 其他有關財務工作。
第十六條:會員未於當年度五月底前繳交會費(含理事會通過之其他費用),視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財務長並提理事會報告。
第十七條:新會員於七月份以後入會者,該年度之常年會費僅須繳納半數。
第十八條:本會基金除理事會通過並提會員大會(或月例會)通過外不得動用。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尊親屬之婚喪喜慶及其公司開幕、喬遷,本會秘書處得自交際費中提撥新台幣貳仟元為賀禮或奠儀或製作花禮。
第四章 會 徽
第二十條:本會會徽限本會及會員使用之,如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施行細則之修改及施行
第廿一條:本施行細則應隨章程有關條文修正之。
第廿二條:本施行細則,經理事會理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