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社團運作辦法
一、 目的
本會鼓勵會員成立社團,期藉社團舉辦各項助益會友之活動,提升自我專業知識、相互交流增進情誼共同成長,為落實社團活動有一致標準的作業程序,藉以提增社員與會友的權益,故訂定社團運作辦法。
二、 辦法
(一)籌組社團:
1. 社團須有協會會友十五名參與籌組,且本會會友須超過總籌組社員半數。
2. 社團設社長一名,社長須為本會會友,以及總幹事一名、財務一名,以上三名幹部負責平時社團運作,亦可視實際需要增設幹部。
3. 社團籌組符合以上二項,經提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成立。
4. 社團運作經費由社團視實際需要自籌、自理,年度結算不得透支。
(二)社團運作:
1. 社團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社長改選,隔年一月一日就任,任期ㄧ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社長若於任期中退會則須選出新任社長。社團就其社長任期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惟同一社長任期不得逾兩年。
2. 社團之財務運作應透明公開,每半年須向社員公布財務收支狀況,並於年底改選時交接年度經費結算表。
3. 社團舉辦之活動應與社團宗旨符合,於每年十二月底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附上社長暨社員名單、社團規約、年度財務收支表向負責理事報備,並列席隔年一月份理監事會報告,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轉知協會會員會友年度工作計畫。
4. 社團舉辦之活動若與協會活動性質雷同,須向負責理事報告,並提報理事會通過,再由秘書處轉發活動通知。
5. 年度工作計畫中之社內常態活動,參加對象限社員者無須再跟協會報備。
6. 年度工作計畫中之社內常態活動,參加對象除社員外,並擴大邀請本會會友參與者,須向負責理事報准,再由秘書處轉發活動通知。
7. 年度工作計畫中之社內常態活動以及與其他會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參加對象除社員暨本會會友外,並對外擴大邀請外人參與者,須向負責理事告知,並須提報理事會通過,再由秘書處轉發活動通知。
8. 社團臨時新增非計劃內之活動,須向負責理事告知,並須提報理事會通過,再由秘書處轉發活動通知。
9. 社團舉辦對外大型活動或與其他會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如擬請協會補助活動經費,參與活動人員中本會會友須過半數,並於活動前提出補助計劃經負責理事報准後送理事會通過。
10. 社團若年中擬修正社團規約,須報備負責理事,由理事向理監事會報告。
(三)解散社團:
1. 社團主動解散,須先經社員大會通過,再向理監事會提報會議記錄,其中並須載明社團財務處理方式。
2. 若社團運作未符合前述規定,或有損本會名譽等情事時,提經理監事會決議,主動撤銷隸屬於本會之社團。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理事會得隨時補充修訂之。